晋工院党[2016]5号
关于印发《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纪律及违纪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各有关部门: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及违纪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后)已经2016年1月22日院党委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下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
及违纪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维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严肃性,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办法
(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纪律,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干部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二)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委领导、纪检监察部门有关干部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党委主要领导成员的违纪行为,由院纪委逐级上报至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由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给予相应处分。其他班子成员的违纪行为,由院纪委向院党委汇报的同时,向省高校纪工委报告,由省高校纪工委给予相应处分。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干部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违纪行为,由院纪委报请院党委同意,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造成一定影响,后果较轻的给予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应在每年的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中做出说明和检查。